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簡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員簡字第9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簡字第9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7,083元,及其中新台幣66,007元自民國
95年10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5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約
定被告得憑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清償帳款,如未依約履行時,應依週年利率19.71%計
算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於使用信用卡後,自95年7月10日
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新台幣66,007元及利息1,076
元合計67,083元未為清償等情,業據提出申請書、信用卡約
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
所不爭。被告雖辯稱其目前無工作,無資力清償等語,然此
為其個人事由,不得據以對抗原告之請求,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7,083
元,及其中66,007元自95年10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
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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