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965號
原 告 甲00000000.
代 理 人 龔文正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832元,應繳裁
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5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