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50號聲請人 蔡意仁 相對人 李金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年7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7年10月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7年7月4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各1件、土地登記簿謄本1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小港│ 孔宅 │119│1,195│84分之6│├─┼───┼───┼───┼─────┼─────┼─────┤│2│高雄│小港│孔宅│119-2│1,208│84分之6│├─┼───┼───┼───┼─────┼─────┼─────┤│3│高雄│小港│孔宅│119-5│369│84分之6│├─┼───┼───┼───┼─────┼─────┼─────┤│4│高雄│小港│孔宅│119-6│192│84分之6│├─┼───┼───┼───┼─────┼─────┼─────┤│5│高雄│小港│孔宅│119-7│270│84分之6│├─┼───┼───┼───┼─────┼─────┼─────┤│6│高雄│小港│孔宅│119-8│22│84分之6│├─┼───┼───┼───┼─────┼─────┼─────┤│7│高雄│小港│孔宅│119-9│159│84分之6│├─┼───┼───┼───┼─────┼─────┼─────┤│8│高雄│小港│孔宅│119-10│32│84分之6│├─┼───┼───┼───┼─────┼─────┼─────┤│9│高雄│小港│孔宅│131│1,455│84分之6│├─┼───┼───┼───┼─────┼─────┼─────┤││高雄│小港│孔宅│131-1│179│84分之6│├─┼───┼───┼───┼─────┼─────┼─────┤││高雄│小港│孔宅│131-2│16│84分之6│├─┼───┼───┼───┼─────┼─────┼─────┤││高雄│小港│孔宅│131-3│43│84分之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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