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45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吳宸溱 (原名: 吳彗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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