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例條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
833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61公克,驗餘淨重0.30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6月20日北市鑑毒字第208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佐,依前開說明,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並銷燬之。
查經將本案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61公克
、淨重0.31公克,取樣0.01公克化驗,餘重0.30公克),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確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該局95年6月20日北市鑑毒字第208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據此,足認上開物品屬違禁物無訛,是除甲基安非他命0.01公克鑑定部分已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其餘驗餘淨重
0.30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諭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