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06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000,000元②93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①86年3月13日②86年12月26日起至①121年3月13日②121年12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①86年3月18日②86年4月7日③87年1月
13日④91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130,000元②1,370,000元③800,000元④3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6年3月18日②106年3月18日③106年3月19日④106年3月28日止,自借款日起,每滿一個月付本息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8月19日起均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2,427,42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4件、繳息明細查詢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50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永康市○○○段│859│建│76.55│全部│├──┴───┴────┴───┴──┴─┴────┴──┤│重測前:六甲頂段206-57地號、面積77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50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夾│合│面│主要│陽│電│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範│││號││││││││單│││梯│單│││││││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圍│├──┼─┼──────┼────┼────┼─┼─┼─┼─┼─┼──┼─┼─┼─┼─┤│001│10│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2層樓房│45│45│13│10│平│鋼筋│4.│15│平│全│││8│中正南路52巷│康市頂南│鋼筋混凝│.1│.1│.0│3.│方│混凝│39│.5│方│││││72弄12號│段859地│土造│0│0│5│25│公│土造││0│公││││││號││││││尺││││尺│部│├──┴─┴──────┴────┴────┴─┴─┴─┴─┴─┴──┴─┴─┴─┴─┤│重測前:六甲頂段4005建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