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振昌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振昌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之清算程序業經鈞院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下4時開始清算程序,103年1月9日司法事務官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後,本院於103年5月30日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並於103年6月26日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復權,即屬有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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