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奕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4罪均為罪質相同之施用毒品罪,且所犯各罪間隔時間非長,並審酌施用毒品之犯罪具有成癮性、短時間難以戒斷之特性,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以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兼酌受刑人犯數罪之情節、侵害法益之屬性及程度、所反映的人格特性、毒品犯罪之病態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合併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109年01月29日為警採│109年05月22日下午4│109年06月24日為警採││犯罪日期│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44分為警採尿前回溯│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時│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71號│字第1114號│字第1202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士簡字第323號│109年度士簡字第493號│109年度士簡字第585號││├────┼──────────┼──────────┼──────────┤││判決日期│109年05月25日│109年08月19日│109年08月26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士簡字第323號│109年度士簡字第493號│109年度士簡字第585號││├────┼──────────┼──────────┼──────────┤││判決│109年06月24日│109年10月06日│109年09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緝│士林地檢110年度執緝│士林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25號│字第23號│字第22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05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31、1076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士簡字第471號││││├────┼──────────┼──────────┼──────────┤││判決日期│109年07月10日│││├───┼────┼──────────┼──────────┼──────────┤││法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士簡字第471號││││├────┼──────────┼──────────┼──────────┤││判決│109年08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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