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69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謝隆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