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18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翠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洪翠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 郭展 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見本院卷第23頁)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4531號被告洪翠雲女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巷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翠雲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中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臺中市大里區美群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同日11時24分許行經美群北路153號前,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竟疏未注意冒然左轉彎欲往美群北路151巷行駛,適 郭展均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美群北路由南往北在同方向後方行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因閃避不及自後擦撞洪翠雲上開自小客貨車,致郭展均人車倒地,受有右側大腳趾撕裂傷、右側大腳趾間關節脫臼、右前臂雙手雙膝挫傷、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郭展均向臺中市大里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成立後,由臺中市大里區公所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洪翠雲於偵訊之供述被告坦承駕駛前開自小客貨車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郭展均發生碰撞之事實。2告訴代理人 郭彥良 於偵訊時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及車損照片20張、霧峰澄清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張1、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時間、地點之行向。2、案發時、地為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客觀情況。3、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
二、核被告洪翠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檢察官鄭仙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韻羽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