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653號聲請人 黃怡嘉 相對人 黃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0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與聲請人提出之費用計算書、繳費單據核對後,計得其所預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9,300元。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者,確定為14,650元(計算式:29,300元×1/2=14,650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蕭伊舒┌──────────────────────────┐│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備註│││(新臺幣)││├─────┼────┼───────────────┤│裁判費│1,000元│由聲請人於107年7月20日預納。又││││本件部分請求因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故僅就請求機車││││修理費43,100元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鑑定行政費│12,000元│由聲請人於107年11月16日預納。│├─────┼────┼───────────────┤│其他鑑定相│15,850元│由聲請人於108年1月21日預納。含││關費用││掛號行政費150元、診察費5,300元││││、放射線診療費2,400元、放射線││││診療費8,000元。││├────┼───────────────┤││450元│由聲請人於108年2月18日預納。含││││掛號行政費150元、診察費300元。│├─────┼────┼───────────────┤│合計│29,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