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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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漆素瓊 被告 王富田
張方旻 王建 評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24,220元(計算式為:12,600×
339.10×1/3=1,424,2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