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臧綽然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臧綽然(男、民國前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函稱本件失蹤人臧綽然(男、民國前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因其原戶籍多年未異動,且於100年12月6日被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3年,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且查無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死亡宣告,爰依法聲請辦理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聲請人向各機關查詢臧綽然之實際居住所、戶籍、刑案、在監在押、三親等、殯葬、全民健保、入出境、失蹤人口、票據使用、財產資料等件,均無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此有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104年11月10日北市士戶登字第10431517200號函附之戶籍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04年11月10日移署資處妤字第1040135075號函、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
4年11月13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431528400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4年11月10日新北殯館字000000000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4年11月10日輔統字第1040093341號書函、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件明細表等件可證,堪信聲請人主張臧綽然已失蹤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家事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