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 詹桂英
詹增明 詹增春 詹增郎 田翠芝 詹士進 詹葳葳 被告詹前信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萬4,200元(即以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屋100年7月5日列表之房屋稅籍證明書上載現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