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華簡
華華華 何瑞貞 被告聯誼紙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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