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29號原告 蘇虹岱 被告 吳志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湯有朋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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