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249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北院錦94年執全甲字第1090號執行命令,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75,000元之範圍內查封在案,但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94年5月17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等,由本院94年度家訴字第108號受理在案,目前尚在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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