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30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慶運 即 涂春足 之繼承人、 黃素娟 即涂春
足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