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228號聲請人 林晴云 相對人 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有規定。
二、查,相對人林秀美戶籍雖設在新北市○○區○○街○○○號,惟實際上相對人長期住在新北仁康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在該處自106年2月接受長期養護已逾一年,預計未來仍繼續住該院接受療養,此經本院書記官以公務電話與聲請人確認,有電話紀錄一件在卷可稽。因相對人實際住居新北市新店區,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實際居所為新北市新店區,故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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