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 羅寶燦 被告 江宗賜 被告 林進賓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易字第116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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