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破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抗字第6號再抗告人順益泰營造有限公司
文件送達臺南市東山區東正村東勢81號法定代理人 蘇順華
文件送達臺南市東山區東正村東勢81號上列再抗告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核其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