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家上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特留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附帶上訴人 陳祝映 (即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人 陳信美 (即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人 陳敏美 (即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複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 陳光裕 、 陳文鍾 間回復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出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附帶上訴必要之程式。附帶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附帶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8,726元,經本院於101年5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限期於3日內補正;被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附帶上訴裁判費,此有本院101年5月22日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