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賴頤萱

相對人

即債務人陳有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4,793元,及其中新臺幣130,621元,自民國95年5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