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3356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樓法定代理人甲○○
43樓債務人乙○○
樓債務人丙○○
之6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五月十日起至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乙○○之財產所得執行無效果,債務人丙○○應負給付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