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0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000號原告國防大學代表人甲○○校長送達代收人 張靜莉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被告乙○原名 吳和修 )
丙○○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3月18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四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