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甲○○年齡及出生日期欄記載「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45歲(民國00年
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齡及出生日期欄誤載為「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莊玉熙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