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8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賴仁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7,0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4282號編號現欠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週年利率期間及週年利率1287,034元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7.01⑴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0.701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1日止,以5,07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0.701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21日止,以10,18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0.701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21日止,以15,31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0.701計算之違約金⑵以現欠本金287,034元,自民國112年5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8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0.701計算之違約金⑶以現欠本金287,034元,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402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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