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5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重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重昱向債權人借款38,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9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19,0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