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4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林慧萍
林慧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845元,及其中新臺幣19,157元自民國97年11月21日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