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2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麗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立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匯款新臺幣744,000元至嘉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係債務人吳立祈向台端借款後要求台端匯入嘉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釋明資料,或提出其他其他證明供參(如借據、請求代為匯款之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