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367號

原告大統投資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錢以範

被告 林瀚中

訴訟代理人 林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本院依上開戶籍地送達為被告本人收受(本院卷第33頁),堪認被告被告之住所實在台北市大安區無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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