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893號民事宣示筆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基小字第893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告 溫劍平

上列當事人113年度基小字第893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上午10時46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曹庭毓

書記官羅惠琳

通譯蕭絢如

朗讀案由。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623元,及其中新臺幣5,899元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62,427元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官曹庭毓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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