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58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張譽鐘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舉發通知單號碼:均如附表所載),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㈠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下稱舉發機關)前以附表所
示之各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本件小貨車),有各該通知單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並經原處分機關以附表所示之各該違法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500元。
㈡惟異議人戶籍地址,自違規時起均未有變動,且該處係有大
廈之管理委員會人員代收,惟被告除未曾收受國道收費站之補繳通知書外,亦未曾收受附表所示之各該違規通知單或郵局之招領通知,異議人並非故意不繳費,爰請聲明異議,請求撤銷附表所示之各該裁決書之裁處。
二、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之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就「違反事件」為「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行為,在「逾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依「統一裁罰基準」為罰鍰4,500元。
三、本件受處分人雖以其戶籍地址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人員代收信件,惟其未曾收受補費通知及違規通知單為由提起異議,惟查:
㈠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
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第1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依卷內事證,被告之戶籍遷徙情形、本件小貨車之車籍
址,係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而本件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於舉發機關為各該舉發通知單舉發前,確有將補繳通知書,按被告板橋戶籍(臺北縣板橋市○○○路27之17號三樓)為送達,並於98年12月10日為寄存送達完成,因被告未依限為補繳,而由舉發機關製發附表所示之各該違規通知單,按本件小貨車之車籍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七樓之19)為送達,由該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人員為代收,因被告未自動繳納罰款結案,而由原處分機關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為裁罰後,由異議人提起異議。
㈢是依上開事證,本件之補費通知書,除已由交通部國道高速
公路局送達被告戶籍地址為催繳外,附表所示之各該違規通知單亦已經舉發通知單為合法送達,斟酌異議人提起異議所載之住址即係該車籍地址,被告辯稱其未曾受收補費通知單及附表所示之各該違規通知單,顯難採認。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有附表所示之各該裁決書所載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如上開處罰,並無違誤之規定,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裁決書│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字號│違規日期/│裁決日期│送達地址│送達結果│通知單單號│應到案日/│送達地址│送達結果││││違規法條││││(舉發種類)│填單日期│││├──┼───────┼───────┼─────┼────┼─────┼──────┼─────┼────┼─────┤│一│北監自裁字第裁│98.11.01/21:08│100.02.17│板橋戶籍│100.02.25│公警局交字第│99.02.24/│車籍地址│99.01.28/│││40-ZBQ024906號│第27條第1項│││提出異議│ZBQ024906號│99.01.25││管委會代收││││(未依規定繳費)││││(逕行舉發)││││├──┼───────┼───────┼─────┼────┼─────┼──────┼─────┼────┼─────┤│二│北監自裁字第裁│98.11.14/12:16│100.02.27│板橋戶籍│同上│公警局交字第│99.02.24/│車籍地址│99.01.28/│││40-ZFP048497號│第27條第1項││││ZFP048497號│99.01.25││管委會代收││││(未依規定繳費)││││(逕行舉發)││││├──┼───────┼───────┼─────┼────┼─────┼──────┼─────┼────┼─────┤│三│北監自裁字第裁│98.11.14/12:16│100.02.27│板橋戶籍│同上│公警局交字第│99.02.24/│車籍地址│99.01.28/│││40-ZFQ021889號│第27條第1項││││ZFQ021889號│99.01.25││管委會代收││││(未依規定繳費)││││(逕行舉發)││││├──┼───────┼───────┼─────┼────┼─────┼──────┼─────┼────┼─────┤│四│北監自裁字第裁│98.11.14/13:00│100.02.17│板橋戶籍│同上│公警局交字第│99.02.24/│車籍地址│99.01.28/│││40-ZBR014832號│第27條第1項││││ZBR014832號│99.01.25││管委會代收││││(未依規定繳費)││││(逕行舉發)││││├──┼───────┼───────┼─────┼────┼─────┼──────┼─────┼────┼─────┤│五│北監自裁字第裁│98.11.14/13:20│100.02.17│板橋戶籍│同上│公警局交字第│99.02.24/│車籍地址│99.01.28/│││40-ZGP017901號│第27條第1項││││ZGP017901號│99.01.25││管委會代收││││(未依規定繳費)││││(逕行舉發)││││├──┼───────┼───────┼─────┼────┼─────┼──────┼─────┼────┼─────┤│六│北監自裁字第裁│98.11.15/00:50│100.02.17│板橋戶籍│同上│公警局交字第│99.02.24/│車籍地址│99.01.28/│││40-ZGP017904號│第27條第1項││││ZGP017904號│99.01.25││管委會代收││││(未依規定繳費)││││(逕行舉發)││││├──┼───────┼───────┼─────┼────┼─────┼──────┼─────┼────┼─────┤│七│北監自裁字第裁│98.11.15/01:09│100.02.17│板橋戶籍│同上│公警局交字第│99.02.24/│車籍地址│99.01.29/│││40-ZBR014837號│第27條第1項││││ZBR014837號│99.01.25││管委會代收││││(未依規定繳費)││││(逕行舉發)││││├──┼───────┼───────┼─────┼────┼─────┼──────┼─────┼────┼─────┤│八│北監自裁字第裁│98.11.15/01:39│100.02.17│板橋戶籍│同上│公警局交字第│99.02.24/│車籍地址│99.01.28/│││40-ZFQ021895號│第27條第1項││││ZFQ021895號│99.01.25││管委會代收││││(未依規定繳費)││││(逕行舉發)││││├──┼───────┼───────┼─────┼────┼─────┼──────┼─────┼────┼─────┤│九│北監自裁字第裁│98.11.15/01:55│100.02.17│板橋戶籍│同上│公警局交字第│99.02.24/│車籍地址│99.01.28/│││40-ZFP048515號│第27條第1項││││ZFP048515號│99.01.25││管委會代收││││(未依規定繳費)││││(逕行舉發)││││├──┼───────┴───────┴─────┴────┴─────┴──────┴─────┴────┴─────┤│備註│㈠受處分人之戶籍遷徙情形:│││⒈於98.06.12前,設籍「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七樓之19」(同下列之「車籍地址」)│││⒉於98.06.12日,遷入「臺北縣板橋市○○○路27之17號三樓」(本表上載之「板橋戶籍」)│││㈡本件小貨車之車籍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七樓之19(本表上載之「車籍地址」)│││㈢公路總局催繳通知書送達資料│││⒈發文文號:Z0000000000│││⒉送達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27之17號三樓(板橋戶籍)│││⒊送達結果:98.12.10寄存南雅郵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