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42號聲請人 曾琬婷
蔡曜鴻 蔡依珊 蔡依岑 曾紫貽 王翌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求貴院准許對 曾煥晉 先生宣告死亡等語。
二、按死亡宣告須失蹤人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即失蹤人究生存抑死亡均不克證明,始足當之,倘綜合一切證據觀之,可認失蹤人確已死亡,僅因死亡時間無法確認,而聲請死亡宣告,自不應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失蹤人曾煥晉為死亡宣告一節,惟聲請人既已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得失蹤人曾煥晉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則自難認失蹤人曾煥晉係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則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曾煥晉死亡,不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