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聖融 被上訴人即原告 顏秋紅
顏鈴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顏秋紅、 顏玲玲 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40,2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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