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債權人 游鴻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美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美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至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起算或是至民國..起算)。
三、請表明請求之利息利率,聲請狀上未載(法定利率為百分之五)。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