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7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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