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事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清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事聲字第65號抗告人 蔡惠蓉 代理人 閻道至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清算)事件,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110年度事聲字第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
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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