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437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沈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玖仟捌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伍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