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02,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