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被告乙○○兼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廿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