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7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重零點貳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重壹點貳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袋(重壹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七一號被告 陳怡廷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重零點二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合計重一點二公克)、大麻一包(重一點六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第一、二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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