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號
原告完美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萱 送達代收人 張國勝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陸佰伍拾柒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業於同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得佐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