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債務人甲○○
樓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明章附表:
(一)96年4月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年何月何日起未能清償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二) 陳明 聲請前2年內收入數額(即自民國95年6月起至97年
6月止):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薪資證明、與雇主聯絡方式及地址。
(三)釋明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之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719元,與債務人提出申請日為97年6月24日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參本院卷第37到40頁)影本之債權總金額為961,436元不符。
(四)債務人汽車行駛執照影本,並釋明汽車廠牌及出廠年份、排氣量、購入價值。
(五)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
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債務人97年度至聲請之日以前各月之薪資單及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債務人每月交通費(汽車支出含牌照稅、燃料稅、保養、另油資提出須陳明從家中至上班地之距離約多少)及通訊費(行動電話、家用電話)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範圍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其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債務人每月實際租金支出數額。
(九)陳明戶籍謄本內共同生活戶間之關係。
(十)陳明 安泰 人壽保單之16LSO及99ULB險種為何及每月所支出之保險費用。
(十一)應受扶養親屬(即 劉晏岑 )每月是否領有臺北市政府對幼兒育兒補助(2歲以下)?
(十二) 劉昌明 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三)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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