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明章附表:
(一)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若有,應陳報該法院、案號及進行狀況。
(二)何年何月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年何月何日起未能清償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並提出此一協商機制之還款計畫書。
(三)提出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報狀(如附件一)之答辯書。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填寫無債務人。
(五)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
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債務人97年度至本裁定送達之日以前各月之薪資單。
(七)債務人每月交通費(汽車支出含牌照稅、燃料稅、保養、另油資提出須陳明從家中至上班地之距離約多少)及通訊費(行動電話、家用電話)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債務人每日三餐記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起算三十日。
(九)釋明所居住房屋坪數範圍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其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居住房屋支出數額與每年所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與每月水、電、瓦斯費證明。
(十) 黃根炎 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
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 黃啟銘 平日以何為營生, 黃啟義 96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十二)債務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繳納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