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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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2號聲請人 麥清林 代理人 王秋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6月2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7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6+1)×34×10=5,780。│├──┼────────────────────────┤│2│請檢附證據說明聲請人究係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另請提出其料理其胞妹後│││事致新增債務之相關證明。│├──┼────────────────────────┤│3│請提出聲請人投保之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提該保單可供質借之價值數額。│├──┼────────────────────────┤│4│請提出聲請人近2年股票交易紀錄及其存放於集保公司│││所有股票資料。│├──┼────────────────────────┤│5│請提出其子女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提出渠等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或紀錄。│├──┼────────────────────────┤│6│聲請人除每月可得收入外,是否領有月退撫金,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請領退撫金之相關證明。│││又聲請人現在是否仍將家中空房提供予菩○○,以賺取│││每月15,000元之費用?如否,請說明其如何支應每月之│││必要支出數額?│├──┼────────────────────────┤│7│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則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8│目前銀行公會針對曾參加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而│││已經毀諾之債務人,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使能│││進行債務協商,請試與債權人國泰世華疑行等銀行再行│││履債之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