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債權人羅浮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麗華 上列債權人羅浮名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周宥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羅浮名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周宥均所有「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3樓」之第一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周宥均(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3樓)之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正請求標的金額為何?(蓋依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欄觀之,本件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給付共計新臺幣11,000元,不請求利息)。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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