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757號
原告 林真廷
被告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王淳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757號
原告 林真廷
被告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