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177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者,不適用之,同法第26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借款契約書雖有管轄法院之約定,唯係屬違反專屬管轄,其約定無效,仍由有專屬管轄權之法院管理,故債務人乙○○、甲○○住地在台東縣台東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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