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87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一、查本件被告乙○○為大陸地區人民,有原告之戶籍謄本1件、兩造之結婚證書影本1件附卷可稽,原告起訴載明被告乙○○已遭遣返回大陸地區,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於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周曉萍